荷兰政府2012年6月1日出台的关于出生公证书要求的新规定,以下是荷兰教育联盟(http://holland.3607.com/)最近从荷兰驻华使馆收到的关于办理出生公证书时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公证书本身应该包含的信息,6月1日后按照该文件要求办理的出生公证书荷兰大使馆才给予认证。
以下是荷兰驻华使馆的英文网站公布的关于新的出生公证书的要求
http://china.nlembassy.org/services/consular-services/legalisation-of-documents.html
荷兰政府制定的规定,6月1日开始起实施:
出生证明 | 需要递交的文件 | ||
1996年3月1日之前出生需要递交三个文件 |
1 经认证的出生证书并注明:姓名、出生日期、父亲的母亲的姓名
2 经认证的签发该出生证书的依据材料的公证书,这些依据材料可以是下列的三种之一:申请人父母的户口本所记载的申请人的出生情况;医院签发的证明,并注明该证明可以用于户口的出生登记;当地派出所/公安局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出生的证明。 3 经认证的申请人的完整的并跟新的户口本的公证书 | ||
1996年3月1日之后出生的,需要递交两个文件 |
1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在申请人亲自递交申请时提交) 2 经认证的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公证书 | ||
没有按时登记的出生:视个别情况有可能要求提供额外文件 | 请参照上述关于办理出生公证书之规定,视个别情况有可能要求提供额外文件 | ||
婚姻: 需要递交三个文件 |
1经认证的结婚证(红色)的公证书
以及
2 结婚证原件,(在申请人亲自递交申请时提交) 3 经认证的申请人的完整的并更新的户口本的公证书。上面需有公安局注明的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的信息 |